《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修訂,6月1日實施)主要負責人職責完整版
一、核心定位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二、法定核心職責(第十五條,共8項)
1.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三、剛性執(zhí)行事項(第十六條,共5項)
除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外,主要負責人還必須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1. 每季度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工作匯報,協(xié)調解決重大問題
2. 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3. 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5. 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監(jiān)督
四、主要負責人界定
主要負責人包括: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礦長等
- 對生產經營活動有決策權的實際控制人
- 下屬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職責和事項
五、其他負責人責任劃分
- 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承擔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 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六、法律責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等)
1. 未履行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2. 導致事故發(fā)生: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資格限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